一、无证宅基地被强占怎么办?

  无证宅基地被强占的,可以协商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三、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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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总的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不过,正常情况下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就应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也要注意,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村民只有使用权,而且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政府部门处理时,一般也会要求当事人出具合法证件,证明本人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