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存在哪些犯罪现象
一、上传暴恐照片
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关的暴力恐怖案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如:艾某某煽动民族仇恨案中,其使用手机登录个人账号,发布涉恐境外“东突”组织国旗等图片并进行传播,后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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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布假广告或卖假货
很多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代购渠道购买产品,社交平台也成为售假新阵地。如:刘某通过在“朋友圈”中晒泰国减肥药及减肥效果照片的方式进行宣传,并使用聊天的形式向买家进行兜售。经查,其所售减肥药因“未经批准而生产”而被认定为假药。后刘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批准逮捕。
微商在发布自己产品广告时,务必要按照产品的真实情况全面详细真实地介绍产品的功能。如有夸大其词或者卖假产品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节严重的,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三、不怀好意交朋友
犯罪分子通过以社交软件方式加被害人为好友并与其聊天,这便为其约见被害人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如:渠某通过一次朋友聚会认识了小婷(化名)并加为好友,经过几次聊天后约她吃饭。在小婷醉酒失去意识后,趁机将其背包拿走。后小婷酒醒后报案。最终,渠某被抓获归案。
四、虚构身份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平台定向搜索,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加入高收入聊天群,通过聊天、查看个人相册等方式,锁定作案目标并与之建立联系,在获取对方信任后实施诈骗。如:王某虚构有海外留学经历、高尔夫球爱好者的身份,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加入一个高尔夫爱好者群,与被害人结识并聊天交友,虚构急需还房贷、人在国外等情节,骗取被害人18.65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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