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曹女士,二人相识不久,正赶上吴先生家拆迁。为了获得更好的居住条件,吴先生匆匆的与曹女士结婚,以便将曹女士的户口签过来。二人结婚后发现对彼此都不是十分了解,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吵起来,甚至大打出手。由于不堪忍受这段婚姻,吴先生以单位借调为借口,与曹女士分居。
分居后的吴先生在两年前的一次聚会上见到了马小姐。经过几次接触后,吴先生发现马小姐不但聪明漂亮,还十分的善解人意,正是自己寻觅多年的终身伴侣,顿时生出了一股仰慕之情,决定与其进一步接触。双方感情发展的很顺利,过着只羡鸳鸯不羡仙的幸福生活,这让吴先生几乎忘记了曹女士的存在。
今年春天,已经与吴先生分居多年的曹女士,听说了吴先生在外地与另一女子同居的事情,感到愤怒不已。但是一思及二人已经分居多年,结婚时又没有什么感情基础,也就渐渐的平息了怒火,升起了想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当晚曹女士回家对母亲说出了这个想法。曹-母认为,离婚可以,可是曹女士的年龄已经不小了,应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对此,曹女士表示赞同。可是以她对吴先生的了解,他一定不会将房子让给她。为了保住房子,曹女士动起了脑筋。
她通过多方打听,知道了吴先生在外地的住址,悄悄的来到了吴先生居住的城市。拍下了大量吴先生与马小姐相处的照片。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曹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离婚请求。并将房产判给了曹女士,而曹女士要向吴先生支付一定的差额。接到判决书的吴先生感到十分的莫名其妙,他与马小姐相识绝对是在分居满两年后。在他的记忆中,分居满两年不就证明婚姻无效了吗?为什么还要以婚外恋为理由,判他给予曹女士补偿呢?
律师建议:
分居满两年是法院批准离婚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只要分居满两年之后就自动离婚。吴先生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错误的。此外,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有跟他人同居的事实的,要对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