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指的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当然也不会在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被人民法院基于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时候,法律赋予其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否则,就剥夺了被告的正当诉权,对于无过错方被告就不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主要是基诉讼于程序考虑。二审期间提出诉求,会违背“二审终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