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结算工程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结算工程款的,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通常是3年。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注意什么
1、付款应注意收款主体的合格,应与签订合同上收款一方对应。
如收款人与合同上收款方不一致,则应要求其提供合同收款方的授权书。特别需注意的是,个人代表公司收款,除非合同上有载明的收款人,否则不论其职务多高,均应提供公司盖公章的授权其收款的授权书。
2、付款如是以支票方式交给收款人,请注意尽量不要开空白抬头。并应要求收款人写收条或开发票。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工作方便,付款时在支票上不写抬头,这种情况极易产生争议,建议实践中尽量不要开空白抬头,如实在要开,则应要求收款人在收条或发票上注明,“支票应收款人要求为空白抬头”。
另我们注意到有的施工单位用支票付款时,仅要求取支票人在存根上签名,这种方式也是不规范的,建议用支票付款时,也应同时要求对付写具收据或发票。
3、付款要注意与合同应付时间、金额对应。
如果施工单位付分包款项付多了,后面要求可以要求分包单位返还,但很多分包单位会拖延或拒绝的。即便最后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但施工单位仍因此付出时间及诉讼费用的成本。所以,在付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应付时间及金额,不要发生多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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