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人朱*英诉**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人作为被申请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依法参加了庭审,现整理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对每期租金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只约定了年租金的金额以及租金支付期限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没有对每期租金的具体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之后双方也没有对此达成任何补充协议。

  而事实上,被申请人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也都不尽相同,有的是在每半年租期开始前几天支付(比如2007年10月期租金是在2007年9月27日支付),有的则是在该半年租期开始后一段时间才支付(比如2007年4月期的租金是在2007年4月6日支付),申请人对此均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本代理人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及交易习惯均无法明确推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8年10月期房租的具体时间,因此申请人所谓的“拖欠一个月租金”也无从谈起;相反,申请人未经任何催告即单方解约的不诚信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二、我公司未缴纳2008年10月期房租并非我公司故意拖欠租金,而是由于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不上门收取租金、拒绝收取租金所导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户名有误,以往发生的房租费用,都是由申请人上门收取,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申请人上门收取房租的这样一个交易习惯。

  事实上,被申请人已于8月底准备好10月期的房租,但一直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象往常一样打电话来催收,也未上门收取。被申请人通过努力在网上查找到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到了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其房租已经准备好,请她在10月31日前来拿,但申请人不仅没有按照她的答复前来领取租金,而且在11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两次书面回函通知其前来领取房租,但直到目前为止,申请人仍然未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上门收取房租。

朱慧英诉上海克莉丝汀房屋租赁纠纷仲裁案代理词(上海朱慧)

  以上事实可以清楚表明,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上所述“被申请人无故拖欠房租”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真实情况是申请人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以不正当的手段,处处设置障碍,故意不按照交易习惯向被申请人收取房租,以达到其解除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