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张某某在某村经营一养殖场,养有价值60余万元的多种犬类,该养殖场与乡养猪场紧邻,且养猪场的门房设在养狗场的院墙外,为了对狗进行饲养和保护,张某某雇佣了3名工人与其在养殖场内共同工作.1999年11月初,张某某在狗市上听说一养狗场遭人抢劫后,担心自己的狗场也出事,遂将长期私藏于家中的一只双筒猎枪和一只自制火枪拿到养狗场,以防不测。同年11月10日凌晨,张某某与工人们忽听到外面有狗叫声,起床到院内查看,隔着院门门缝发现一辆130汽车车头顶在狗场的大门前,同时听到院外有杂乱的脚步声,接着听到院外有砸门、砸玻璃的声音和人的叫嚷声。张某某遂让工人们回屋,并说 :" 可能是抢狗的 ", 回到屋内,张某某即给其父亲打电话说 :" 狗场来了好多人,可能是抢狗的,你赶紧通知派出所 " .这时屋内的工人告诉张外面有人上墙了,张某某发现大门东西两侧的南墙上均有人影,于是取出双筒猎枪,捅碎窗户玻璃向大门西侧墙上的人影开了一枪,致此人头部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1999年11月9日,谭某等九人预谋到张某某的养殖场抢狗,并准备了铁棍、狗链等工具。10日凌晨,九人驾驶汽车来到该养殖场,将车头顶在养殖场的大门前,谭某等人下车先来到养猪场的值班室,砸碎门窗进屋,将正在值班的王某毒打后捆绑,在问明狗场内的人数之后,谭某等人便开始翻墙准备进入狗场实施抢劫,谭某在翻墙时遭到枪击死亡,其余人逃跑,后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谭某等人虽已上墙,但并未着手实施具体的抢狗行为,更未危及张某某等人的人身安全。张某某明知双筒猎枪发射的子弹是霰弹,且距离目标近,命中面积大,仍开枪打死一人,主观上属直接故意杀人。
第二种意见:张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 致死 )罪。认为张某某已打电话让其父通知派出所,但在有人上墙的紧急情况下开枪,这时张某某的目的是想把来人吓走,对其使用的枪支、弹型来不及细致考虑,主观上只是伤害的故意。
第三种意见 : 张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认为张某某实施防卫的背景是处于深夜,面对突发事件和人员的劣势,难以准确判断不法侵害的手段及程度,且抢劫人已经上墙,公安人员尚未赶到,在危急时刻为了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被迫采取了防卫措施。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对此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