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稻田、熟土、开荒土、撩荒未满三年的田土、当年的轮歇田土、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精养鱼塘(含专业漂鱼池)和藕塘,据其产量、产值和设备设施条件分别定为三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郊区、县(市)建制镇以上城镇和人平稻田五分以下的补偿六倍;其他地区和人平五分稻田(含五分)以上的补偿五倍。
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一、二类年产值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一、二类年产值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办理。
(三)一般水塘(指无灌溉任务又不属精养鱼塘的水塘),属菜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二类年产值计算补偿;属稻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一类年产值补偿。一般不予易地造塘。
(四)茶园、果园、桑园按邻近稻田年产值第二类补偿五倍。
(五)成片地经济林地(油茶、油桐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六)成片的用材林地(如成片的杉树、阔叶树、竹林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的50%计算补偿五倍。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荒废的其它土地)按邻近稻田年产值三类的20%计算补偿五倍。
(七)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屋基地,需易地建房的,只支付新宅基地的各项补偿费;不需易地建房的,按邻近稻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八)集体所有的乡间道路、水溪、水坝、水渠等,需易地修复的,只支付因修复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易地修复的,按邻近土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生产补偿标准
(一)稻田在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季,插秧后补一季;种有其它越冬作物的,按作物生长期进行补偿;冬季种有绿肥的,视其生长状况,每亩补偿六十至一百元;田塍种有豆类,视生长状况,每百米补偿二十五至三十元。
(二)专业菜田,根据其年产值和作物生长期的长短,分别补偿三个月至一年的生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