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的医疗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1993年6月因膝部肿胀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并开具处方强的松片进行长期治疗。原告遵-医嘱服用,病症非但未愈且每况愈下。期间一直在被告处诊治(见病历)。
2007年4月10日原来再次来被告处就诊,被告将原告收治入院,经检查,原告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需要进行行股骨头置换术(被告建议一并进行膝关节人工置换术)。
2007年4月23日,被告为原告进行“左膝、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后,因原告伤口反复渗血,又于2007年5月2日和5月14日进行了两次左膝关节血肿清除术。
后因创面外露,几乎无愈合可能,才引起被告注意,7月8日被告组织专家会诊,确诊原告为血友病,并在补充凝血因子后,于2007年7月9日对原告进行了左膝上肢截肢术。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中存在如下过错:
1、初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系完全错误,致使原告延误治疗;
2、被告诊断错误,并让原告长期服用副作用较大的强的松片,导致原告股骨头坏死;
3、术前检查错误,进行了本不该在当时进行(或应在采取相关措施后才进行)的手术;
4、术中、术后多次输血并例行血检,但被告因疏忽仍未检查出原告的血友病;
5、左膝、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原告伤口愈合不好,并先后两次出现严重的血肿,期间还发生溶血反应一次,被告仅作表面处理(即作基本的血肿清除术),未及时查明血肿的原因,导致创面外露,无法愈合,只得选择截肢;
6、从确诊血友病后的截肢术情况推断,如果被告即早确诊,并采取有效措施(如截肢术前补充凝血因子),从原告当时的身体状况来看,如非外部原因所致,不至于需要截肢,且完全可以恢复正常(与被告术前承诺一致)。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导致治疗时机一再错过,最终无法挽回,造成原告被截肢的严重后果。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经武汉爱民医院司法鉴定处鉴定)。
原告年仅31岁,未婚,上有年迈的父母,现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更无能力赡养父母,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