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陈-威是合肥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本有着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刘-冰刚刚为其生下一个活泼健康的孩子。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陈-威出货前往外地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留下了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更无奈的是陈-威的母亲因为丈夫早逝,一直与他住在一起,这下家中失去了顶梁柱,无疑为她们将来的生活铺下了许多的问号。2008年9月,保险公司赔付了陈-威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对于家庭无疑是雪中送炭,但是刘-冰在领取了这笔赔偿金后,仅分给婆-婆2万元。这下婆-婆可不答应了,自己的儿子去世获得的赔偿金,凭什么让儿媳一个人全拿?于是,双方就这一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整日争吵,婆-婆甚至一气之下,甩下她们娘俩,自己一个人搬回老家去住。可搬走的婆-婆不甘心赔偿金被儿媳独吞。于是,诉讼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这笔赔偿金,及陈-威生前所住的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陈-威死亡,生前并未立遗嘱,故其生前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于陈-威的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故亦视为遗产进行分配。陈-威的妻子刘-冰与婆-婆,以及陈-威与刘-冰的孩子陈-科都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当平均分配陈-威遗产。
在庭审中,刘-冰主动向法官提出愿与婆-婆在法院进行调解,婆-婆也同意。最终,刘-冰与婆-婆达成了调解协议:陈-威的20万死亡赔偿金其中14万分给陈-科,刘-冰与婆-婆各分3万;陈-威所有的一套房屋产权归陈-科所有。
案例点评:
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威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20万元保险理赔金的分配问题。刘-冰作为死者的妻子领取了这20万元的赔偿金,但却只分给婆-婆2万元,有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于陈-威的保险并未指定收益人,所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将这笔20万元的赔偿金视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合法、合理,准确无误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我们可以看出,陈-威的遗产只在他的妻子刘-冰、儿子陈-科、以及陈-威的母亲等三人这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