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的车被扣停放在汽修厂里,趁人不注意,持备用钥匙把车悄悄开走,这一行为照样构成盗窃罪。7月31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华(化名)涉嫌盗窃车辆一案,湖滨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袁*华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2月15日20时许,袁*华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在三门峡市黄河路进行非法营运时,被市客运公司管理处工作人员查获后,依法扣留停放在一汽修厂内。当晚21时许,袁*华来到汽修厂,趁该厂工作人员不注意,手持备用钥匙把车悄悄开走。该厂工作人员发现车辆不见后,迅速报告客运管理部门负责人给袁*华联系,袁*口否认。事过不久,袁*华驾驶该车在市区一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该面包车价值7250元。

  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马-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或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行为人因非法运营车辆被依法扣留,虽在所有权上未发生改变,但在财物转移关系上已发生合法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此车辆已视为公共财产。

私自开走扣押车辆最严重的处罚(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的车怎么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行为人趁人不备将其被扣押的车辆开走,只是为了逃避客运管理部门的处罚,开走的不是他人的合法财产,而是自己所被扣押的车辆,是特定对象行为人悄悄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私自将被扣留的车辆开走,侵犯的是客运管理部门合法扣留该车辆的权利,此车辆从扣留时起,应认定为暂时转移到客运管理部门的合法财物,车辆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行为人只有履行相应法定手续后,才能取得车辆的合法权利,如果采取秘密手段将被扣留车辆取回,其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性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