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医疗事故的特点是怎样的

  1、医疗事故的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

  2、医疗事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

  3、医疗事故在客观上,必须有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实。

  4、医疗事故在时间上,必须是发生在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中。

  5、医疗事故的对象只能是病人。

  医患纠纷特点

民法上的医疗事故的特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典)

  医患纠纷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严格说来不属于医患纠纷的主体。但是就医患两个主体而言,实际上是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利益。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代表着医院、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与患者相关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亲属等。但是这些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比如发生纠纷后,对卫生行政机构的处理感到不满意,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及对对方委托人的成见,这些都不属于医患纠纷的范围。

  在患者死亡之后,他的利益关系会发生改变,由可以取代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亲属,以继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料理有关的纠纷,以保护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是指与当事者所在的医疗机构有关的人员,如医务工作者,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的管理人员,均应该视为医方的当事者。当然每一方要出一个具有决策权,能够行使自己的权益,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负责处理纠纷。除上述当事者之外,无论是医患双方委托的他人,如亲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或以医方的名义解决纠纷,均必须出具委托书,才能够有权料理纠纷。委托人虽然可以代表一方的利益,但并不是纠纷的主体。

  关于医患纠纷的客体,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的理由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而与医疗有关的,但并未触及健康生命权的纠纷,实际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但是这类纠纷目前很多,有人把这种纠纷称为非医疗性纠纷,实际上只要是医患之间发生的矛盾纠葛,都可以看作是医患纠纷。由于纠纷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就其发生的场合和环境而言,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医院与患者发生的纠纷也不全是医疗纠纷,要看发生纠纷的时间以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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