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相互存在借款是否自动抵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抵消在抵消通知到达对方的时候生效,所以不会自动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债权溯及抵销条件成就时消灭有哪些具体效果
1.自抵销条件成就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二人互负的债务,未必均附有利息债务,即使均附有利息债务,其利率亦未必同一。不过,所有这些,均与抵销的效力无关。若于抵销条件成就后债务人的一方已付利息于另一方,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另一方受领的利息即属不当得利,应负返还利益的义务。
2.自抵销适状发生之后,一经抵销,债的关系即已消灭,自然不成立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利益。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亦归于消灭。
3.抵销的溯及效力对于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发生影响。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终止合同的,债务人的债务嗣后纵因抵销而不存在,亦不得认为终止权的发生原因溯及地归于消灭,合同仍然有效。
4.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张抵销时,纵其受让的债权及债务人供抵销的债权,于受让以前均已届清偿期,所谓抵销条件成就亦于债权的让与具备对抗要件时始行发生,尚非以清偿期为准。盖债权让与以前,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未互负债务,自然抵销条件尚未成就,应待债权的让与对于债务人具备对抗要件时,方始发生。
需要注意,抵销要在进行抵销的意思表示的当时抵销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在适于抵消后又因更改、清偿、解除等原因致使抵销未成就的,那么,抵销的意思表示也就因缺乏其成立要件而不得产生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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