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个体户董某2010年5月认识了从辽宁来莒县打工的徐某,并被徐某的吹嘘所蒙蔽,后徐某以开包子铺为由向董某借了3万元,并写了借条。今年年初到期后董某屡次索要都遭拒绝,在向法院起诉后徐某再无音讯。徐某原住址查不到,在莒县没有财产,也没有亲戚,法院缺席判决之后也难以执行。董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钱,便向朋友贾某借了6万元,答应一年内还清,给4分钱的利息。此后李某没有将钱归还,碍于情面,贾某也没有提出要钱一事。直到今年6月15日,贾某因急于用钱,便开始四处寻找李某还款。李某早已没了影踪。李某虽有朋友贾某当时借款时写下的字据,但由于李某当时太相信贾某,只知道贾某自称的姓名,连贾某的身份证都没有看,更没有登记。警方经多方查找,发现贾某告诉李某的是假名字。

  下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小编就为大家支几招以避免出现这几种情况

  1.借钱后避债。借款人利用朋友、客户之间平时建立良好信誉关系,以短期借款为由向他们借数额不等的现金,并出具借条,后因无力还债避而不见或不辞而别。

民间借贷应该怎样控制风险(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防范与应对)

  2.利用现有经营场所迷惑他人。借款人用正在经营且运转良好的经营场所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向亲戚朋友借钱,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正常运转,缺乏偿还能力,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

  3.向邻居、街坊等熟人高息借钱,又把钱放高利贷以赚取差额,从中牟利,后因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他人损失。

  4.以房产作抵押向中介机构借款。中介机构为保证自己出借资金安全,要求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并达成还款后将房产归还借款人的协议,借款人资金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起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警方对此类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防范措施。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都应出据借条或有中间人在场,防患于未然。

  (4)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要对借款人的情况予以充分了解,特别是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誉程度、还款能力和以前是否有过赖账行为等,对那些曾失信的人要坚决说不。

  (5)受害人发现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及时到经侦大队报案,以便进行分析、研判、定性,为打击犯罪提供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