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宋x平,男,汉族,19xx年xx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0xx026110,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xx乡碾坊村xx组xx号。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东路xx大厦2单元802,联系电话:135-0921-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xx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xx层(邮政编码:516003),联系电话:0752-285xx10、186-xxx-9956,电子邮箱:xx857582@qq.com。

  申请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才有效(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范本)

  申请人因与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签收中国邮政EMS【邮件详情单号:123456789】,获知贵院已受理了原告程xx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725民初876号】,贵院有庆人民法庭定于2016年05月24日上午9:30开庭审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早在十几年前,就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带从事建筑劳务承包。2012年3月5日,申请人与他人合股,在惠州市惠城区设立了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且,程xx诉申请人争讼一案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则,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纠正管辖错误行为,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x平

  2016年05月10日

  以上就是小编给您带来的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当然,此范本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书写。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您对这个问题一定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知识想要了解,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到本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