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由本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校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问讯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做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