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江西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2、资助范围:
(1)中国发明专利;
(2)授予国外、港澳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对下列情况,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费用资助:
①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②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③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⑤其他特殊情况
(4)专利申请费或专利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5)已按原《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享受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三)申请材料
1、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1)《江西省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一式两份;
(2)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
(3)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
(4)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
(5)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7)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收文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2、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
(1)《江西省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3)出示外国(港澳)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省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