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

  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

  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

  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

  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这里的成员主要指出资人,一个人只要将财产入股,就是将财产所有权移交给了法人,而他则换回了股权即出资人也无权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再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职工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同职工个人财产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会所有制”,因此,两者也应区分开来。

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解释(法人的独立责任怎么理解)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呢?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咨询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财产,既包括企业的因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资金。不能够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仅限于流动资金和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