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某珠宝店发生了持刀抢劫事件,保安王大叔在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手指被砍断,鲜血直流,店内的三名女营业员趁歹徒不备,拨打了110。
10月6日傍晚六点多,当临沂罗庄六六福珠宝店正准备关门打烊,这时店里只有三名女营业员,和一名年近六旬的男保安。就在店内工作人员关闭卷帘门时,一名蒙面男子手持斧头钻了进来。歹徒看起来不到三十岁,带着帽子和口罩,手里拿着一把斧头来回挥舞。搏斗过程中,保安王大叔的手指被砍断。短短一分钟的时间里,劫匪用斧头砸碎三个柜台,抢走了价值20万元的珠宝,将它们装在口袋里,匆忙之中,还掉了两条。完成这些后,歹徒逼迫保安王大叔将卷帘门打开,骑上摩托车疯狂向南逃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持械抢劫罪的法律知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应有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在处罚方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临沂珠宝店抢劫事件中,歹徒持斧头进珠宝店劫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抢劫数额二十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且被砍伤的保安人员如果经鉴定达到重伤标准,也属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综上,该犯罪嫌疑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