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界的长青树**可-乐公司,藉着其对可-乐配方的完善保密措施,而能长胜不衰;1986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谈判中,美欧等多个先进国家提议在GATT架构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一项,并于1990年3月,列入总协定报告中,要求会员国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定保护商业秘密;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中,则被明确独立规定出来。

  另外,美国鉴于其国内商业间谍活动日益增加之情形,而在1996年10月,通过了「1996商业间谍法案TheEconomicEspionageActof1996,EEA)》,实在也是因为科技快速及高度的发展,技术研发与创新要求日高,造成企业间为挖掘竞争对手机密资料,以致商业间谍活动日络,而对经济秩序造成困扰而产生的因应措施。

浅谈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文本内容)

  保护商业秘密刻不容缓

  前述情形在在显示出,商业秘密在智慧财产权保护一环中不可被忽视的地位。也由此可见,企业为提高创新能力及提升产业竞争力,不但应做好传统智慧财产权(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之保护工作,更应对于企业本身拥有之商业秘密(TradeSecrets,国内一般称营业秘密)所能带来的积极经济利益,除了应该给予正面重视外,如何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之保护措施,亦是刻不容缓的工作之一。

  由于商业秘密可能涉及技术内容,虽然可以透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惟专利权之保护有一定之期限,且须将技术公开,如果该技术所能为公司带来的利益,远远超过以专利权保护期间所能得到的获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该技术,自然较以专利权的方式保护要好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业秘密不像专利权般,经申请审查过后国家给予权利人一段期间的绝对排他使用权,故如果企业未做好保密措施,尤其是未与员工约定好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之相关事项,则商业秘密随时都有可能被洩露出去,甚至被离职员工利用为竞业的利器。因此,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实为当前企业应给予重视的一个课题。

  目前在大陆的台商已达4万多家,不论是独资或合资,经济获利自然是台商前往大陆投资设厂最重要之考量因素。然而,由于商业秘密通常涉及企业重要的生产或经营信息,例如技术、配方、商品报价或重要客户资料等商业机密,一但被窃而洩露出去,或是被离职员工利用塬任职企业之资讯而经营相同之业务,从事竞争行为,则对塬企业之影响可能会造成无法估算之损失。台商在大陆经营企业,自然应瞭解当地相关法令措施,始能有效保护企业本身之权益。本文拟透过大陆曾发生之案例,探讨大陆对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情形做一简介,提供台商参考,期能协助台商防範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