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金土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首先使用“**麻虾酱”名称将产品投放市场,由于口味独特、品质优良、包装精美和周到的宣传推介与售后服务,该虾酱在南通区域的市场上享有声誉。另一产销麻虾酱的南通乡村公司,一直使用“麻虾酱”或“李-堡麻虾酱”作为品名,但后来却改用“**麻虾酱”品名外包装来销售其产品。**地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乡村公司的做法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损坏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乡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8.4.11)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第一,**地公司“**麻虾酱”多次获奖,连续两年获得承保产品责任险,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足见其具有良好声誉,应当认定为在南通地区乃至江苏省范围内的调味品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知名商品。第二,**地公司的“**麻虾酱”名称,系该类产品在市场上的首次使用,其后的成功营销已使“**麻虾酱”在消费者心目中与**地公司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了与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故可认定“**麻虾酱”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第三,乡村公司明知**地公司的“**麻虾酱”已成为江苏省和南通市的名优产品,且未经**地公司同意,仍改用标示“**麻虾酱”的外包装销售其产品,导致了市场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第四,乡村公司擅自使用“**麻虾酱”特有的名称,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乡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麻虾酱产品上使用“**麻虾酱”的名称;公开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承担原告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一审宣判后,双方息诉服判。

海安麻虾酱品名之争(麻虾酱的好处与缺点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利用同类知名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面有几种情况,一是以次充好、以劣冒优,“画皮”牟利;二是品质虽都不错,但非知名产品,产销商却搞“搭便车”来扩大盈利;三是影响消费者对知名产品的信心,打压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等等。无论出自何种目的,我们都要坚决地反对,坚决赞成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者。保护知名产品产销商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推动同类商品产销商下决心、下力气提高核心生产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这不仅对于消费者、产销商有利,更有利于提升民族产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后者无疑意义更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