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叔在秦皇岛被公安局带走了,打听得知是怀疑他是6年前一个杀人案的嫌疑犯,案发地在天津,被害人已经死亡。
现在被抓进去一天了,听说打的都不成样子了,可是他也不承认是他杀的人,这个要怎么办?我们只能等公安局的消息吗?
如果供词他承认杀人了,会判死刑吗?如何量刑呢?
请律师是在天津请还是秦皇岛请?
律师只能关注案件的进展吗,6年的案子也没有证据了,会不会有证据不足的情况出现?
我叔什么时候会被移交到天津?
律师解答:
1、如案发地在天津,一般应移送到天津当地公安局进侦查;
2、如故意杀人罪成立,情节严重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或嫁祸他人;(2)采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手段;(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4)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等;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等。
3、类似案件因时间较长律师辩护余地较大,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能性较高,建议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