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前科的人有诸多从业限制
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事前科会对犯罪人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的日常生活带来持续性的不利影响。(1)判刑案底终身无法消除的,全国联网。(2)判刑过后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很难通过政审。(3)国家单位工作需要有家人政审材料,尤其是父母,所以会影响子女的前途。比如: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
什么是犯罪前科制度
《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应当报告,报告了可以签定劳动合同;没报告的,查出后,可以退伍或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监狱法》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由以上可知,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本应当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但其实不然,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面临诸如就业、就学、就医、社会适应困难、生活等诸多问题。他们出狱之后,往往遭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歧视。所以即使犯罪释放三年具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格,也很大可能不会被录用。如果大家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欢迎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