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动物致人损害,那么动物主人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

  (一)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狗咬人主人负责任规定是什么(狗咬人主人负责任规定是什么)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狗咬人的时候,作为管理人员是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管理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可以进行减轻赔偿的责任,比如说损害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故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