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中多因一果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玩忽职守罪中多因一果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论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四、【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综合上面所说的,玩忽职守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公民的利民受到了损失,这种情形只要一旦条件构成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刑法,而且如果多因一果的话,那么就会增加当事人的刑法,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