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是指判断某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与某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种因果关系的确立是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具有显著特点:首先,主体上,环境侵权的双方主体往往具有实质上的不对等性和不可互换性。其次,原因行为具有复杂性,同一危害后果可能是由多个加害行为引起的,而且根据现有的科技水平难以对有害物质的影响方式及其危害性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认识。再次,侵害过程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导致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隐蔽与不确定,欲求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变得异常困难。“传统之侵权行为,其加害之原因事实,与受害之内容、程度、经过,均甚为单纯、具体、直接而确定,当事人对此等事实,亦有较深切之认识

  。因此,在实体法上,以事实与结果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并且在诉讼上,要求受害人,就此等事实之存在,负担严正举证责任。但是,公害之原因事实,与危害发生程度、内容、及经过之关系,往往甚不明确,欲就其彼此间寻求单纯、直接具体之关系联锁,甚为困难。”最后,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一旦发生损害,不仅受当时的科技水平所限而且往往历时久远,证据灭失而使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

环境侵权有什么特点(环境侵权的特征有哪些)

  以上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无法适用传统民事侵权的原理。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环境危害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同一危害后果可能不是由某个单一的加害行为引起的,污染物进入环境发生诸如毒理与病理转化、扩散、吸收等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的过程相当复杂,根据现有的科技水平难以对有害物质的影响方式及其危害性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任何。其次,损害结果发生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广大空间和长久时间,甚至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之后,才变得明显。受害人常在不知不觉中遭受侵害,犹如慢性中毒

  再次,环境危害查证的艰巨性。由于环境损害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生损害,往往因历时久远,证据灭失而使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需要相关的科技知识和仪器设备。最后,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称性。在环境危害中,加害人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科技和信息实力的企业,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和抵抗能力的普通民众,这使得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