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
申请人因与***人才引进合同纠纷一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请求
请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2011年6月30日,申请人与***签订了《人才引进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从合同签订的形式、约定的内容均符合《合同法》中技术服务类合同的规定范围,并且双方除此合同之外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人才引进合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受案的依据是错误的。
二、申请人与***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诉讼管辖地为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第六条规定:“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意识自制”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使贵委认定依据该合同可以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应当尊重双方自愿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依合同驳回***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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