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典》将用人者责任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的基本特征是:
(1)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后果的时候,才能够成立这种侵权行为。
(2)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其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即损害赔偿权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
(4)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劳务派遣责任应具备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2)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4)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针对于用人者的责任,首先,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在事先没有告知劳务工作者或者是劳动者所需要注意的事项的话,那么就有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在事先已告知劳务工作者或者是劳动者需要注意事项,但是劳动者并没有注意,那么则由劳动者个人来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