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POS机代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为POS机使用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市场上不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也在销售POS机并提供服务,此类企业提供的机器俗称为“二清POS机”,是在持证机构授权下取得持证机构的支付接口来从事支付业务。“二清POS机”资金存在一定风险,是因为刷卡资金并不是由支付机构与商户之间进行直接清算,而是由持证机构将资金集中清算到被授权企业,再由被授权企业将资金转到其发展使用商户的收款账户,也就是说需要经过两次清算,如果有任何一方资金抽逃或周转困难,使用商户将蒙受巨大损失。
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也可以办理POS机,受理刷卡业务。在此之后,大量公司开始开展个人POS机业务,使得POS机代理和销售更加火热。个人办理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有了更便利的条件,非法套现严重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就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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