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人邀孙某吃饭并力劝孙某饮了过量的酒,晚上九时,骑车将孙某带回,途中孙某因醉酒摔倒并昏迷不醒,甲、乙、丙三人将孙某抬起并横放在公路中间,然而站在公路旁边抽烟。这是丁某驾驶着装满沙子且没有车灯的拖拉机从坡上开来,三人早就听到拖拉机的声音,但仍不将孙某移开,直到丁某将拖拉机开到孙某跟前时,甲才喊“停下、停下”但并不声明有人,丁某未看见有人,且因刹车不好,怕停在坡上回自动下滑,因而未停车致孙某被压死。

  本案有四种意见:1、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乙、丙三人不构成犯罪;2、丁某、甲乙丙都构成交通肇事罪;3、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乙丙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丁某不构成犯罪,甲乙丙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文从第4种意见入手对本案的犯罪主观要件进行分析、也对上述四种意见进行评说。首先本文同意丁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丁某于黑夜中的确是无法预见公路中间躺者一个人这样的事实的,况且旁边站着几个正常人在。鉴于当时情形(特别是路边还站着几个人)丁某无法预见危害后果,属意外事件,按刑法第16条规定,不构成犯罪。丁某的刹车不灵,无车灯夜间行使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笔者不同意甲、乙、丙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认为甲、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有人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孙某的死亡采取了放任态度,但由于甲在丁某驾驶的拖拉机靠近孙某时,喊叫孙某停车,从而使这种放任态度转换成了过于自信的态度,即自信通过喊叫丁某停车可达到避免孙某被压死的结果。笔者认为这是将案件发展过程及甲、乙、丙三人行为孤立、片面、人为地割裂了。对该案进行整体、联系地分析可以发现,这种观点无法解释这几个事实:一、甲、乙、丙三人为什么“力劝孙某饮了过量的酒”?二、甲、乙、丙三人为什么“将昏迷不醒的孙某抬上公路,并横放在公路中间”?如果是为了休息为什么不把孙某放在路边(他们自己知道站在路边)?将醉酒不醒的孙某横放在行车的公路中间,很多认为属放任主观要件的人也认为“是严重危害孙某生命安全的危害社会行为”、“公路是极危险的地方,甲、乙、丙三人不可能不懂得”。三、为什么“丁某的拖拉机声音很大,开得很慢,甲、乙、丙三人早就听到拖拉机的声音,但仍不将孙某从公路中间移开”?四、为什么“直到丁某快将车开到孙某跟前时,甲才喊‘停车、停车’,但并未声明有人”?五、为什么车开到丁某跟前时只有甲喊叫停车,乙、丙二人却不出声?

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成立(构成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