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颁发什么证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3、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颁发什么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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