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公司为保证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加以一定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不具备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的行为能力。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禁止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形是什么(哪些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1、被禁止行为的主体是董事、经理,而非董事会;

  2、被禁止担保的主债务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3、用以担保的财产是公司的资产,如果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则不受限制;

  4、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提供担保的,在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公司对外做保证人的条件

  对外保证中的保证人可以是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保证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出具对外保证,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出具对外保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可以出具对外保证。此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成为对外保证的保证人,仍需符合以下一些具体的条件。 保证人为中资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金融机构为一家企业法人提供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对外保证的保证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其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另外,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保证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贸易型企业与非贸易型企业是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营业执照中的主营项目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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