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31岁时段某收养了闺蜜的孩子小宝,然而当段某经历了结婚又离婚后,她已经弄不清自己该不该继续让前夫当小宝的继父了。

  段某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刘某三年前刚刚生了一个可爱的宝宝,但没多久刘某和丈夫就因车祸丧生。好朋友突然去世让段某大受打击,看到刘某年迈的父母,段某决定将刘某不满一岁的宝宝收养过来,让小宝继续拥有母爱。

  那时的段某还没有恋爱对象,她未婚收养孩子的事情在街坊邻里间传遍了,大家都打心里佩服段某。段某是外企公司的一个“白领”,经济独立而且她性格很强,小宝让她照顾得很好。段某收养朋友孩子的事情打动了公司同事罗某,罗某对段某在工作、生活上的帮助也渐渐打动了段某的心,两个人很快就相爱结婚了。

  婚后罗某很自然地成了小宝的爸爸,他们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然而婚后两年段某一直未孕,她甚至表示不想再要孩子,希望把所有的爱全部给小宝,这让罗某难以接受。很快两个人因此事产生了诸多分歧,最终导致婚姻结束。而已经习惯有爸爸的小宝整天哭闹,段某无奈连续几次找到了罗某,她称罗某当初选择和自己结婚就等于和小宝建立了收养关系,他们夫妻婚后必须共同收养小宝,离婚后罗某虽然搬走了,但孩子仍然叫他爸爸,罗某也就有义务尽到养父的照顾责任,段某希望罗某继续当小宝的爸爸,而不是因为他们离婚就断了收养关系。但是罗某却不这么想,“我一直都认为当初单身的段某没资格收养孩子。现在既然我们离婚了,我和前妻以及那个收养的孩子也就没有了任何关系,根本谈不上继续给孩子当爸爸的责任……”

离婚后养子的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养子女遗产继承权)

  【律师说法】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的曹*平律师说: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段某应该是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这点毋庸置疑。

  段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收养了闺蜜的孩子,根据相关规定,收养自到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在罗某与段某结婚后,罗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与孩子建立收养关系。段某自认为婚后罗某自然成了孩子的爸爸,是不成立的,罗某如果在婚后对小宝作了收养登记才能证实他是孩子的养父。既然罗某没有作登记,他与孩子之间应该是继父子关系,该关系因罗某和段某夫妻关系而成立,也因他们夫妻关系结束而解除。也就是说离婚后的罗某自然与孩子解除了继父子关系,他对小宝也就没有了照顾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