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怎么办理
1、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需要办理收养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5、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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