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案件的调解与审判中,有关房产的纠纷日益突出。比如,一些婚房往往是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异,房子的所有权如何划分?房子的首付是夫妻一方支付,但房贷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等涉及婚姻财产方面的条款引起各方关注与讨论。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完善和健全关系着千家万户、诸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提起婚姻,从传统的观念上来说,人们更注重的是爱情、亲情等情感因素。事实上,从我国《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条款涉及的是夫妻间的责任、义务,对父母、子女的赡养、抚养等,而对财产问题涉及得不尽充分和详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人的个人财产在逐渐增加。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尊重与保护也在逐渐增强,先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后有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物权法》出台。
今天,婚姻内的某些财产问题是几十年前很少出现的,比如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并居住商品房,房产成为众多普通百姓生活中最大额的财产,它越来越成为影响婚姻生活的现实因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少。
由于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审判中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婚姻财产纠纷中一些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些条款的设置对于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意义重大。
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等等。
厘清婚姻内的财产权,意味着我们对财产权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如同数年前婚前财产公证刚出现时,曾引发人们的激烈讨论、观点碰撞一样,这一法律完善的意义将会在实践中一步步被人们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