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具体落实到离婚诉讼中,自愿原则要:

  1)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

  2)在是否达成同意的调解协议以及是否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的问题上,同样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3)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谅互让,让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决定,人民法院只能予以说明教育,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绝对不允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见。

  2、真实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见,事实清楚、真实是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原则。这一点,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特别突出,因为离婚案件的有关事实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如果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不可能达成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的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含下列原则:

离婚诉讼内调节是必经程序吗(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然程序)

  1)调解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民事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在这里,最重要的要注意下列两点:

  一是不能过分夸大调解的作用和效果,忽视判决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二是要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如果反复调解不成的,应果断判决结案。从而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

  3)根据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双方依法进行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有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可以依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人民法院调解,依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审判员一人主持。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单位、组织、当事人的亲友或代理律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