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骆某(化名)是一家酒店的老板。17年前,骆某开始租赁武汉某五金厂的房屋,办酒店。后来,骆某与五金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五金厂将一处房屋租给骆某经营,租赁期限8年;租赁期间,屋内装修由骆某自行解决,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期内,若遇不可抗拒情况需收回房屋,五金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骆某解约,并赔偿因解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协议签订后,骆某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骆某经五金厂同意,还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面积9个平方米。2011年6月,双方合同到期后,骆某与五金厂改为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中,租金有所提高,租赁期限改为1年外,其他内容不变。
2014年4月,酒店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骆某于当年6月结清房租。
当年10月,拆迁部门与五金厂签订了拆迁意向协议,而骆某则在拆迁前搬离,随后,该房屋被拆除。当年12月,五金厂领取了包括装修补偿款、停业补偿款等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款。
房屋被拆迁后,骆某认为,房东获得的补偿中含有装修等费用,而酒店是他装修的,由于他的装修和扩建行为,五金厂才获得了满意的拆迁款。因此,五金厂应当给予他补偿。
骆某和五金厂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骆某将五金厂起诉到硚口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装饰装修补偿、停业补偿和扩建面积补偿,共计71.9万元。
【法院判决】
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本案中,骆某与五金厂没有约定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那么这个部分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租赁期间内,骆某有权拆除装饰装修物,但无权要求返还,而本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在合同期满后,因此五金厂没有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由于搭建的9平方米面积,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五金厂应将搭建获利的近7万元钱,返还骆某一半,支付他3.4万余元。
【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能否要回装修费,要看两个因素;一是房东是否因装修获利;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也就是说,如果房东没有获得装修补偿,租户当然也无法获得,租户可以拆除装修,但不能要求房东补偿;如果房东获得了装修补偿,而这补偿又在租赁合同期内,那么租户索要装修费等补偿才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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