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
经营者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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