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需要注意

  具体案例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竞业限制限制的是什么行为)

  2014年5月,小王被一家光电产品的外资公司录用为研发经理,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劳动报酬是: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800元以及各项津贴、补贴。同时合同中也有一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小王若从公司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去年10月,小王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1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

  可就在今年3月,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也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对此,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在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了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小王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小王领取了在职期间的保密费,就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故诉至秀洲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的。该案中,小王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不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果公司要小王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就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小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合同约定补偿两年。而小王也要遵守竞业限制条款,两年内不从事相关行业。

  退股股东这样做违反当初约定了吗?

  张某和黄某本是同一家物流公司的股东,其中黄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7月,张某、黄某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约定:对公司的股份以股东竞价的方式进行调整,最终的买受股东即视为买受了其余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无论谁竞买成功,未竞买成功的一方股东应当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经营,是为竞业禁止。

  同年8月,张某竞买成功,并向黄某和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了股份转让款。没想到,黄某离开公司后,随即重新注册了一家新的物流公司,继续从事物流业务。得知情况后,张某把黄某告到海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令黄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竞业禁止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通过协议约定,禁止上述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新设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该案中,黄某在退股协议中约定两年内不得从事物流经营业务,却不遵守协议约定,违反了股东会决议书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