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这个词语大家应该比较陌生。那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在劳动者和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两者之间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在一个规定的时间以内,劳动者不能够在与原先所在用人单位相互竞争的单位从事或者是工作与之前一样的职位,这个只是在中国有明文规定。那竞业限制究竟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在我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竞业限制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竞业限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对有着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是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协议或者是有关于一些技术的保密协议当中所约定的一些竞业限制的条款。也就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者是解除了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不能够在与原先所在用人单位相互竞争的单位从事或是工作与之前一样的职位又或者是经营同类的业务。这个劳动者被竞业限制的时间可以又双方来事先进行约定,但是不可以超过两年。敬业限制的条款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是可以作为延迟生效的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结束了之后,这个条款就可以开始生效了。
那关于这个竞业限制的对象究竟有哪些方面的人呢?这个竞业限制的人员只可以限制在用人单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高级的技术方面的人员和其他有一些具有保密的义务的人员,这个限制是不可以针对所有的员工的,像是比较底层比较大众的员工一般来说都是不受到限制的,除非是签了有一些保密的协议的,否则这个条款并不可以对一些基层的员工进行约束。
那这个限制的范围又有哪些方面呢?首先这个竞业限制的一个具体的范围是由劳动者和其用人单位来共同决定的,不可以只是用人单位来做决定,或者是只是劳动者来做决定。但是这个竞业限制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那竞业限制禁止的地域协商,在原则上来讲应该以与用人单位能够性工程实际的竞争关系的低于作为限制;竞业限制的一个就业的范围只是限制于原先的与用人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企业,与此有关的法律条规已经明确的规定以及界定到了,也就是“与本企业生产或者是经营着同一样类型的商品的企业,并且与本企业有着竞争关系的其他的用人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自己来开业生产或者是去经营与本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同类的产品或者是业务的话,这个竞业限制就是可以生效的。”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是单位,而不是业务或者是产品又或者是职能等等,那么,企业也可以充分地来利用这条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