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月26日,方先生与祝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方先生购买祝先生所有的本市水城路上一套房屋,房价款270万元,定金10万元;
2、双方均同意按此条件在20天内与对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如违约则愿意承担定金罚则。
3、双方还约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10天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签订后,方先生向祝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4、5月29日,中介公司安排双方签订合同,祝先生委托他人到场明确表示拒绝签约。6月13日双方再次见面,祝先生当面表示拒绝签约。方先生遂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5、祝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与方先生并未变更过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中介公司也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双方签约。5月29日,自己委托朋友到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因为超过约定的签约期限而拒绝签约。6月13日,方先生想以原来的价格购买房屋,祝先生则表示因为签约期限已过,而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应重新协商,但协商未成。因此,不同意方先生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返还定金。
6、方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双方签约时间一缓再缓系祝先生住院治疗所致,之后祝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并拒绝双倍返还定金。法庭查明,3月6日至4月30日,祝先生因胆囊结石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方先生一直积极要求履行,而祝先生方则并未积极要求履行。结合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后本市房地产市场的一般行情,方先生主张导致签约日期延后且签约未成系祝先生原因所致的事实可予认定,方先生对此并无过错。依照定金罚则,方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在三方签订居间合同后,被告单方提出要求变更已约定的签约条件,在未最后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仍应按原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条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之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之诉请,既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已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作出了相应的补偿,且原告对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也未明确具体的数额,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