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外观包装设计专利要明显标注专利标记,避免他人无意侵权。
2、搭乘“顺风车”,要注意规避侵权风险。
案由:
鄂州市梁子湖区绿色水产品开发贸易中心徐*宋与梁子湖区长岭镇陈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徐*宋
住址:梁子湖区太和镇竹林街
被请求人:陈某
住址:梁子湖区长岭镇长岭街
案情:
请求人徐*宋于2003年3月7日申请“红尾鱼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6月9日获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专利号CN03335090.6。该包装盒是专利权人自行设计的产品,图案美观、色彩艳丽,所包装的红尾鱼又是梁子湖的特色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武汉市等周边市场销售旺盛,经济效益可观。2005年专利权人在市场发现被请求人所销售使用的红尾鱼包装盒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年5月26日向鄂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请求要求事项:
1、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现有侵权产品。
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要求被请求人承担全部调处费及取证、聘请代理人等各种费用。
请求人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缴纳当年年费收据复印件,侵权产品实物及销售发票等作为证据。
由于被请求人侵权的包装盒上联系电话、地址清楚明确,我局很快通知到被请求人,并转达了请求书复印件。
被请求人接到我局通知和请求书复印件后,态度比较诚恳,只是辩称,自己不懂《专利法》,看到该包装的红尾鱼在市场很好卖,便搭了“顺风车”,并不知道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经我局人员的宣传教育后,被请求人表示愿意赔礼道歉,接受调解。
我局将被请求人的包装盒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对比,其主体红尾鱼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仅存在联系电话和地址的差别。我局认为已构成侵权,虽然请求人的包装盒没有专利标记情况属实,但专利法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情有可原。另外请求人提出包装盒侧面标有“离开黄山不看山,离了梁子不食鱼”字样,以及“红尾鱼”冠名权的问题,文字创意应属版权范畴,我局建议请求文化局处理有关“红尾鱼”冠名权的问题,应找工商局投诉。于是,我局就专利纠纷组织双方到面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双方到面后,因为同乡又同行,看在邻里乡亲的情份上,很快达成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