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异议裁定的商标无效的5年期限如何计算

  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根据《商标法》第41条: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商标撤销的时间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

  (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实践中,一般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商标异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商标确权发生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在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权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二、如何办理商标异议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还应该提交一下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经异议裁定的商标无效的5年期限如何计算?(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在商标异议书中除了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

  判定商标不成效,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过审核后判定异议不满足条件,商标就不可以生效,商标无效期5年从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有权判定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