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仲裁法的涵义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
仲裁法是指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涉及的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及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狭义上的《仲裁法》是指1994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包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撤消与执行等。
2.经济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的活动。是相对劳动争议仲裁、国家间争端的国际仲裁而言的。
经济仲裁的特征:
第一,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其成员多为各行业的专家。由于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专业知识领域,因而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仲裁系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这就能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仲裁的处理,自觉执行裁决。
第三,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仅耗时少,而且费用低,与诉讼制度相比,对当事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四,仲裁一般不实行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商业秘密。
第五,仲裁程序虽然不同于诉讼程序,但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同样发生效力,而且可以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3.仲裁委员会
可设在省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在设区的市,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设立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设立应经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其设立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其机构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其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曾认审判员满八年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有高级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