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诉和受理

  第一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 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的,仲裁机关受案后,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仲裁机关应当通知他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诉讼。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书。

  委托代理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经仲裁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