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名称和姓名权有什么联系

  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

  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是内涵不同。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是限制不同。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二、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经营者名称和姓名权有什么联系(经营者姓名与证件持有人姓名不一致)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对“经营者名称和姓名权有什么联系”问题进行的解释,两者的联系不要表现在主体人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如果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你会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