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种情形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尽的赡养义务多而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