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患病可以离婚吗
案情:李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的相处后他们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婚后二人感情较为融洽,一年后生育一子。平日里,李某在自家经营的幼儿园工作,王某在家照顾孩子。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12月的一天夜里,李某在幼儿园值班时,因值班室的煤炉的煤气泄露,导致李某重度煤气中毒,中枢神经受到严重损害,使李某的语言表达能力、四肢的活动能力几近丧失,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出院回家后,由李某的母亲及王某照顾其日常生活。年轻的王某既要照顾丈夫又要照顾年幼的孩子,时间一长,生活的压力使王某不堪重负,致经常与婆婆发生争执,进而使其生活陷入混乱。为摆脱这种困境,王某以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未果。此后,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认定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解析:
律师认为,本案是因丈夫患病导致妻子提出离婚的一桩民事纠纷。从这个案件中可以得知,婚姻生活中的种种困境及婆媳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那么发生什么情况才能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王某所认定的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皆因丈夫李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所致。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丈夫李某因人身伤害导致丧失生活能力,作为妻子的王某应当尽其义务,辅助丈夫生活,这不仅是对王某的道德约束,更是其法定义务。如王某此时离丈夫而去,既不承担起照顾丈夫生活的责任,也不承担丈夫日常生活支出,则极可能构成遗弃,势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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