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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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