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归入人格权是毫无疑问的。现在讨论一下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的相通点,进而论证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合理性。

  从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客体分析。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也是相通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所认为的名誉指社会对主体的褒奖或贬损或中性的评价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名誉权作为权利之一种即意味着该权利是法定的,是由法律赋予权利人对于其名誉所享有的利益支配权。如果名誉包括对主体消极的评价则意思是法律保护主体对其消极评价享有的支配力和利益。换言之:消极评价即支配力和利益。这样岂不自相矛盾,违反逻辑。因此笔者赞成:名誉一般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也就是说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而不是指对坏名声的评价18.最低限度是非消极的社会评价。因此名誉应指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良好评价,而名誉权也相应要求他人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荣誉与荣誉权相关的荣誉也是一种特定组织给予的正式积极评价。因此,名誉和荣誉均指积极评价,而荣誉权与名誉权相应的是以获得和维护该积极评价及其利益为重要内容。“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应受与其地位相当之尊敬或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19.”当然,该积极评价的来源不同,一是正式特定组织给予的评价,一是非正式来自社会的评价。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相通点(荣誉权和名誉权的相通点)

  从权利的主体分析。一般主张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学者认为名誉权为所有民事主体享有,而荣誉权只为获得荣誉之后的主体享有。这也是持荣誉权否定说者据以论证其观点的依据之一。然而正如上面所说,名誉为非消极评价:该非消极评价一定为社会所有主体所必备也是值得商榷。当然即使是有坏名声的人也享有受到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另外构成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有:散布真实的事实(所散布的事实对他人隐私造成侵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正当行使权利。因此名誉权并不是人人时时处处都享有的。荣誉当然并非为人人所能具有,但是人人都应该享有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荣誉的权利,具备条件时可凭借具体规则而享受荣誉获得权。关于荣誉获得权,下文阐述。

  从权利的取得和消灭不同分析。认为名誉权为人所固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荣誉权的产生依据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发生,且可依一定程序取消或剥夺。此观点也不确切。荣誉虽然可通过一定程序而取消或剥夺,但并没有剥夺获得荣誉的期待权。只要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存在,那么荣誉权就是任何人所固有的。当然,通过正当程序也可以使荣誉获得权受到克减,即取消获得某项荣誉的资格。